1.跨境提供
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的领土内向另一成员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例如,服务的交付可以通过诸如以下方式:通过电话、传真、互联网或其他计算机媒体的联接、电视以及通过邮件或信使方式发送文件、软盘、磁带等等。函授课程和远距离诊断是另外的实例。例如,中国学生跟美国老师在线学习英语,即为中国的服务进口、美国的服务出口。
2.境外消费
一成员消费者到另一成员境内接受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例如旅游活动。非居民人员的医疗以及在境外学习语言课程则是境外消费的另外两个实例。诸如境外船只维修这样的活动也包括在内,因为只有消费者的资产迁往或位于境外,才可获得这样的服务。
3.商业存在
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领土内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提供服务。例如,外资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以及外国银行的分行或附属机构提供的服务都是通过商业存在供应服务的实例。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则,“供应某种服务”包括生产、经销、营销、销售和交付。在境外某一市场的商业存在不仅包括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法人,而且也包括具有相同特征的法律实体,例如代表处和分支机构。这种服务贸易往往与对外直接投资联系在一起。
4.自然人移动
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身份进入另一成员的领土内提供服务。这种形式一般与商业存在形式相联系而存在,有时也会单独存在,即入境的自然人可以是外国服务提供者的雇员,也可以是以个人身份提供服务的服务提供者。例如,外国医生或教师的短期就业;公司内部的工作人员调动,更普遍的是国外分支机构中的外籍员工的短期就业。其他实例有建筑工人或有偿家政服务人员的短期就业。再例如,跨国公司国外高管来华工作,属于自然人的流入,属中国进口服务。
内容来源:商务部服贸司
